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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5年4月14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厚植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建立無性別歧視與安全之教育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訂定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所稱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係指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應享有公平教育對待,其人性尊嚴之維護應受到相同對待與尊重。

第3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對空間配置、管理、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盥洗設施、運動設施、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與其他相關事項應無性別偏見,並應定期檢視與維護。

第4條

本校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經教育部核准而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5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之差別待遇。

對於因懷孕、分娩及撫育3歲以下幼兒之學生,應提供相關輔導及必要之協助措施,放寬其修業年限與修課限制,以維護其受教權。

第6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及新生訓練,應有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第7條

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8條

本校課程設置、規劃與評量,以及活動設計,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且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第9條

學校教材編寫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性別觀點。

第10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第11條

本校教職員工對性別平等教育之政策、計畫、課程、活動、法規、調查等之研擬、規劃、 推動、執行或參與有優良事蹟者,得於學年結束時申請本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績優人員,獲選者將予以獎勵。

第12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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