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05年12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112年05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 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間之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含正式人員、約聘人員、各式契約進用之人員、實習生及工讀生)間之性騷擾事件,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依適用法源及對象不同,分別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指本校教職員工與校外人士間,發生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指本校教職員工間或本校教職員工與求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校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五條 前條所指性騷擾事件,若加害人為本校教職員工,本校為權責單位,且應於申訴或案件移送達日七日內開始調查,若加害人非屬本校,應於七日內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若加害人所屬單位不明時,應於七日內案件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如加害人為本校校長,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案件,應交由教育部處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應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
第六條 發生適用本辦法之性騷擾事件,收件單位為人事室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並委由性平會調查及審議。但處理教職員工性騷擾案時,學生委員不參與之。
調查小組組成至少三名為原則(得包含雇主及受雇者代表),由雇主指定調查成員,女性委員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第七條 本校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推動工作如下:
一、張貼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二、定期辦理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各處室及教學單位培訓種子職員。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避免申訴人遭受任何報復情事。
五、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視情況引介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
六、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接受申訴並將本辦法及相關資訊於本校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本校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03-2118428
申訴傳真:03-2118427
申訴信箱:gender@mail.cgu.edu.tw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有發生性騷擾情事者,當事人得於事發後一年內提出申訴。其申訴應以言詞或書面提出,始為合法生效;口頭告知者,由受理單位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親簽或蓋章;若由他人代理提出申訴,應檢附當事人之委任書(載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年月日。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第九條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訂時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書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事件時,需另以書面副知桃園市政府。
第十條 收件單位應於受理三日內,將案件移送性平會,性平會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應於案件送達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調查報告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亦得作出懲處或其他建議,並將調查報告交付人事室,後續相關程序由人事室續辦。
第十一條 調查結果之通知,依適用法源如下:
一、依性騷擾防治法,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桃園市政府,並告知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雇主,並告知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平會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性騷擾案件申訴調查、審議過程,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保密方式進行,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處理程序中,對於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他參與人員,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二、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向申訴人表達關懷之意及說明處理流程,保證調查及處理絕對保密。
三、調查時應查明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加害人言詞、行為及受害者認知,並從事件的「人」、「事」、「時」、「地」、「物」建構基本事實,深入訪談事件的細節,尋求足以佐證的所有證據(包括直接、間接、情況證據等),如有必要,得實際勘驗現場、實際模擬,以判斷當事人陳訴的合理性。
四、調查訪談應選擇適當之隱密地點,並得視需要,在徵求當事人同意後,進行錄影或錄音,訪談過程如當事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在調查過程中,應注意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五、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提供協助,惟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調查單位提出申請迴避︰
一、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第十四條 性平會於調查進行中得隨時依一方當事人之請求並斟酌一切情形,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事件經成立和解者,應作成和解書並應經雙方當事人簽字。
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事件當事人,得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
第十五條 性騷擾經調查屬實,若加害人為本校教職員工,人事室應移請有關單位懲處,並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及其他不利之待遇情事發生。
若經證實申訴人有誣陷之事實,且申訴人為本校教職員工時,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為適當懲處。
第十六條 性平會所作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如已進入司法或公懲會調查程序,應停止調查。
第十七條 有關教職員工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費用,由性平會預算支應。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