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104年02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訂定
111年12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 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激勵教職員工積極參與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優秀事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推薦參選:
一、開設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於每學期至少授課一學分者。
二、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研究、計畫或服務推廣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三、參與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計畫及法規研擬,或提出興革意見,經實施有具體成效者。
四、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累計滿兩年,表現優良者。
五、取得教育部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員資格者。
六、參與校內、外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與處置者。
七、參與檢視、調查、規劃及改善校園性別安全空間,有具體成效者。
八、積極參與性別平等相關活動,表現優良者。
九、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至家庭與社區,有具體成效者。
十、符合獎勵要點之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績優人員辦理方式採推薦參選,本人或本校教職員工(知悉、肯定、讚賞對推廣性平教育有優秀事蹟者)得送推薦績優人員書面資料報名。被推薦之績優人員,其優良事蹟以該學年為原則,另可列舉近年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蹟,供委員參考。
績優人員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書面資料(附表一)遴選。
每學年獎勵參與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績優人員以三名為原則,得從缺,公開表揚並致贈獎狀及獎金伍仟元整。
凡接受獎勵者,二年內不再接受推薦。
申請表之優秀事蹟欄應以該學年之性別平等教育特色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如所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具體重要事蹟具連續性或跨年度者,以最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限,附活動照片2 張(解析度1280*960 以上畫面清晰之數位彩色照片)。撰寫推行性別平等教育對教職員工所產生具體影響之成效。
每學年下學期學期結束至七月三十一日為收件日期,並於交件同時將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傳送至性平會承辦人。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長庚大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績優人員申請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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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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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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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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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事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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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成效 及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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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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