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100年03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109年03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11年12月22日校務會議提案修正
113年05月21日校務會議提案修正
第一條 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依教育部令頒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平法相關之案件,並調查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本校相關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本校相關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
一、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現任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為委員。
二、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推派,職工代表由執行秘書圈選行政單位推派,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團體推派大學部及研究所代表各一名,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由幕僚單位推薦,以上委員報請校長聘任之。
三、本委員會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委員之任期除學生代表為一年,其餘均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或異動時,得由校長補聘之。
五、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如校長不克出席會議,由校長指定代表代理主持會議。
六、本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名,由主任秘書擔任,督導年度計畫之執行。並得聘任二級主管或專任教師為兼任副執行秘書,負責處理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專家委員外,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就應受理之申請調查案或檢舉案成立調查小組,其辦法另訂之。
本委員會得視任務需要,設置功能小組,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指定各組召集人。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由學務處協助處理之,學務處並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有委員及執行秘書皆為無給職,本會之經費,由學校編列專款支應。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應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平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