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8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第9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如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校長、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知專業倫理事件,可主動向性平會窗口洽詢。或填寫【表單下載】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請調查/檢舉書向學校申請該事件知性平調查。
三、性平會窗口:學校分機2031,辦公室:活動中心2樓 學務處 姚小姐